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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闽水规〔2025〕2号
2025-12-30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闽水规〔2025〕2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税发〔 2025〕21号)要求,现就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和淡水冷却取用水实际耗水量的计量方式明确如下:

一、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 标准

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下(不含一千),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不含一万)的农村饮水工程,认定为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设计日供水 量 一千立方米以上(含一千)或者 设计 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含一万)的农村 饮水工程 (即千吨万人供水工程 ),不予认定为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集中式饮水工程 已 打捆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按照打捆前的单体集中式饮水工程的设计规模 分别 认 定是否属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二、淡水冷却取用水实际耗水量的计量方式

除火力发电外的淡水冷却取用水,按以下方式计量实际耗水量:

  1. 直流冷却(含开式水源热泵 ): 实际耗水量=实际取水量×耗 水率,其中耗水率 暂按“十四五”期间 火力发电直流冷却水的耗水率(即 1.5%)执行。
  2. 循环冷却(含闭式水源热泵):实际耗水量按实际取水量计算。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3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下载

  • 闽水规〔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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